西藏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入駐對接公司
供應商基本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2)中國大陸企業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應符合國家和林芝市相關規定;
(3)供應商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國”網站或“中國政府采購網”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工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4)聯合體;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電商平臺類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1)滿足供應商的基本條件;
(2)供應商應為電商平臺的主辦單位,必須是一個面向社會大眾消費的專業銷售平臺(非公司門戶網站),有良好的經營活動記錄。具有ICP備案號,須提供有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明(提供有效的ICP許可證書復印件,加蓋主辦單位公章)或有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有效備案的截圖,加蓋主辦單位公章);
(3)供應商對接網上商城的商品均為自營商品且保證提供的商品在其自有電商平臺有售,能確保所售商品的授權要求及正品保障,能做到對接到網上商城的商品價格、庫存、服務、活動、詳情等與自有電商平臺的一致,能確保網上商城消費者享有與自有電商平臺一致的服務和權利;
(4)供應商應為西藏所在地有專屬庫存,且具有能覆蓋西藏各地市區域配送的完善的物流體系,根據采購人的需求能確保商品能及時送達到采購單位指定的地方;
(5)供應商為網上商城建立專門的服務團隊,明確服務事項,確保至少有5X8小時的服務熱線和在線服務,至少兩人以上的服務專員;
(6)供應商應具備完善的售后服務保障體系,提供不低于自有平臺水平的售后保障服務。供應商須具有在西藏本地的技術支撐服務機構或證明具有在西藏做好售后保障服務的能力(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7)供應商必須開具正規發票;
(8)供應商自有電商平臺與網上商城通過系統接口對接,對接中產生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二)經銷商類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1)滿足供應商的基本條件;
(2)供應商需在西藏具有實體門店或在西藏具有技術支撐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3)供應商所經營商品在網上商城分類以內,不得銷售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
(4)供應商對接網上商城的商品均為自營商品且保證提供的商品在其門店有售,能確保所售商品的授權要求及正品保障,能做到對接到網上商城的商品價格、庫存、服務、活動、詳情等與實體門店的一致,能確保網上商城消費者享有與實體門店一致的服務和權利;
(5)供應商應為西藏保有專屬庫存,且具有完善的物流體系,根據采購人的需求能確保商品能及時送達到采購單位指定的地點;
(6)供應商為網上商城建立專門的服務團隊,明確服務事項,確保至少有5X8小時的服務熱線和在線服務,至少兩人以上的服務專員;
(7)供應商應具備完善的售后服務保障體系,提供不低于實體門店水平的售后保障服務;
(8)供應商必須開具正規發票;
(9)供應商應具有必要的電子商務能力及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軟硬件設備、網絡環境、具備電子商務相關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熟悉所銷售商品的具體情況等。
四、入駐供應商職責
(一)供應商應嚴格按照以下條款向采購人提供服務:
(1)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配置、服務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2)供應商應及時維護產品信息和價格。嚴格按照平臺對商品描述的要求準確描述商品,以利于采購人的價格查詢和選擇;
(3)采購人與供應商確認訂單后,供應商應當及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4)上架商品缺貨時應及時完成補充或下架;
(5)供應商對成交的貨物無論成交額大小,均應按約定提供一視同仁的售后服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脫或拖延;
(6)無條件配合采購人與生產廠商制定的售后服務。
(二)供應商之間應對價格及其他情況進行互相監督。如發現問題可實名向平臺運營方或監管機構進行舉報,經查情況屬實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平臺管理規則對相關供應商進行處理;如存在虛假舉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供應商違規處罰有關規定
(一)在網上商城活動中,供應商存在違反網上商城相關規定的,將對供應商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罰主體、處罰方式),涉及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二)網上商城供應商管理(詳見《林芝市網上商城違規管理規則》、《林芝市網上商城商品管理規則》、《林芝市網上商城網上商城管理辦法》),平臺運營方將隨著交易數據的逐漸積累和統計,將適時推出相關制度,將供應商信譽分與供應商能參與的采購業務規模及交易方式掛鉤,并形成末位淘汰機制。西藏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入駐對接公司,西藏政采網入駐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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