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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瓊財采規〔2020〕18號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關于修改《海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省直各預算單位,各市縣財政局、洋浦財政局,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洋浦政務服務中心:為完善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強化采購人主體職責,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實現優質優價采購目標,現決定對《海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試行)》(瓊財采文件—2—〔2018〕404號,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如下:一、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采購,是指對集中采購目錄內部分貨物,由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平臺直接采購或競價采購的政府采購行為”,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采購,是指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平臺直接采購或競價采購的行為。”二、辦法第十一條“對納入網上商城范圍的貨物,采購人應優先通過網上商城進行采購。”,修改為“采購人在網上商城采購應按照相關資產標準執行,同品牌同規格同型號下,應選擇網上商城報價最低的前3款商品;對于不涉及安裝及售后服務的商品,同品牌同規格同型號下,應最低價采購。”三、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競價供應商指具備網上商城資格,根據采購人的競價要求,參與商品報價的供應商。網上競價供應商分為制造商和代理商兩類。制造商的業務權限包括代理商授權、商品信息錄入等;代理商的業務權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權范圍內參與網上競價活動等。”,修改為“網上競價供應商指具備網上商城資格,根據采購人的競價要求,參與商品報價的供應商。”四、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采購人通過海南省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簡稱GFMIS)或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進入網上商城,采購人可以直接選擇商品進行電子下單采購(電商直購)或采購人單次采購同類品目(二類)金額達到10萬元(不含10萬—3—元)以上的,可以選擇網上競價進行采購(網上競價),省財政廳可視情況調整網上競價限額標準。”,修改為“采購人通過海南省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海南省政府采購網或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進入網上商城,采購人可以直接選擇商品進行電子下單采購(電商直購)或選擇網上競價采購(網上競價)。”五、辦法第三十三條“代理商有下列情形的,將對其作出暫停網上競價資格等處理。”,修改為“網上競價供應商有下列情形的,將對其作出暫停網上競價資格等處理。”六、辦法第三十八條“采購人無故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等違規情形的,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修改為“采購人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無故不及時結算貨款等,責令改正,可給予通報。”七、辦法附件1第六條“具有有效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且業務種類為“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或“互聯網信息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的ICP備案時間不低于1年。有ICP許可備案。提供電子商務平臺的名稱、域名及其標識。”,修改為“具有有效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且業務種類為“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或“互聯網信息服務”。有ICP許可備案。提供電子商務平臺的名稱、域名及其標識。”八、辦法附件1第八條“電商推送商品為電商自營商品,即有商品出入庫記錄等。電商推送商品還需有制造廠商或其指定的—4—授權代理商(授權代理商須提供商品制造廠商授權文件)授權銷售的授權函。”,修改為“電商推送商品為電商自營商品,即有商品出入庫記錄等。”九、刪除辦法第三十四條、附件1第十三條、附件1第十六條和附件2第六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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